《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步伐》(财务部令第87号)删除了原财务部令第18号“有本步伐划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务部分认定中标无效”的划定,中标无效的决议权不再由财务部分单独行使,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在采购历程中,也有权决议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步伐》(财务部令第87号)至少在其中的两个条款 中确定了采购人决议中标无效的权力:
(1)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事情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可说明正当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款付与采购人在定标时有法定事由的,有权不凭证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其中就包括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切合中标条件,中标无效的情形。
(2)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效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此条越创造确,采购人在定标后发明有正当事由导致中标无效的,有权改变中标效果,即有权直接决议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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