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纷歧定具有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十九条划定,资格预审竣事后,招标人应当实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效果通知书。
若是资格预审通事后,投标人爆发合并、分立、休业等重大转变,仍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
对此《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相关划定:投标人爆发合并、分立、休业等重大转变的,应当实时书面见告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划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