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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

    •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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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和国对外商业经济相助部第114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治理划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聚会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商业经济相助部第10次部长办公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商业经济相助部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治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谋划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相助谋划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外洋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订本划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验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视治理,适用本划定 。

    本划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凭证中国执法、规则的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谋划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相助谋划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运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揭晓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挂号,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揭晓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运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执法、规则、规章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正当谋划运动及正当权益受中国执法、规则、规章的; 。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相助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治理事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治理事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在授权规模内认真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治理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凭证本划定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治理事情 。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验分级、分类治理 。

    申请设立修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申请设立修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品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修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设立申请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赞成后,报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 。

    (三)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在收到初审质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质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征求意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议 。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挂号主管机关治理企业挂号注册 。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凭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治理划定治理 。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修建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品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团结外地区现真相形,参照本划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治理划定执行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提升资质品级或者申请增添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遵照有关划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治理相关手续 。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要领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体例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要领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条约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挂号证实、银行资信证实;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司理、工程手艺认真人等任职文件及证实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欠债表和损益表 。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挂号证实、银行资信证实;

    (五)外国效劳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小我私家执业资格证实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分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小我私家、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实;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治理划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二条 本划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实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效劳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修建师、注册工程师 。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谋划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相助谋划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源的25% 。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切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修建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效劳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划定的注册执业职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履历的外国效劳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划定的手艺主干总人数的1/4 。

    中外合资谋划、中外相助谋划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修建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效劳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划定的注册执业职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履历的外国效劳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划定的手艺主干总人数的1/8 。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效劳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修建师、工程师及手艺主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栖身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运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治理划定》等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遵照有关划定处分 。

    第十八条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运动,参照本划定执行 。执法、规则、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 。

    第十九条 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决议 。

    第二十条 本划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对外商业经济行政主管部分凭证各自职责认真诠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治理划定》(建设〔1992〕18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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